不曉得研究組設置目的何在,上次會議中我曾提及在開會中臨時需要的資料由誰負責蒐集?誰來支援,研究小組如具有此功能,在會前會就需要設置,而非大會才成立,所以研究組應現在就成立。個人認為每次討論司法制度的問題時,都提到外國制度為何?因此我認為,研究小組應建立國立資訊的管道,最好聘請外國的法官、檢察官,以便即刻了解外國的制度,在大家爭論不休的時候,可以馬上知道正確答案,這種管道如果能建立,對會議有很大的幫助。至於名額要如何分配,我沒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