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共識之部分當然應該決議,但未達成共識之部分,如果大家認為非解決不可,且有時間性,則不能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比喻,有一票反對則全部否定掉,否則會流於大拜拜之性質。另大家認不是非執行不可的案件,則排在第二順位先來解決,不然漫無標準的否決掉,必達不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