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設執行秘書是為統籌、指揮、督導、策劃與執行會議,所以必須以效率為主要的思考中心,如每個單位都參與即猶如多頭馬車、雜牌軍,此本身即為需改革之處。所以建議僅設執行秘書一人,副組長則可考慮由各方代表擔任,但主要的還是要偏勞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