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個條例在104年最近的一次,行政院前政委蔡玉玲主持的會議上,行政院法規會也強調因為這一個條例是「法院組織法」第76條第1項、第2項所所授權規定必須要存在的,在沒有任何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應該要廢止的原因跟事由狀況之下,應該要存在。相關的修正草案都已經提出來了,我們也將連署人、提案人所謂不合時宜的用語都修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