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3,000元免稅門檻是在民國87年訂的,當時考量到3,000元以下的低價貨物所徵得的稅金低於課徵成本,並沒有稽徵效益,如果500元的東西都要課,可能只課到10元,而稽徵的成本所花的行政成本已經超過這10元了,所以所徵得的稅金是無法cover的稽徵成本,因此是以3,000元為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