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到底對於檢警關係的互動模式,是有什麼樣子的期待?也是因為這樣的期待,而產生了這一次的提案,所以剛才在刑事局跟法務部那邊的說法,對於所謂的檢警關係的互動,到底只有「刑事訴訟法」偵查的部分,或者是偵查到執行的部分,這裡的執行包括保安處分、少年事件,那少年事件這一個部分是屬於司法院,才能提出解決的辦法,我們也期望,如果真的確實有這樣的需求,是不是應該把檢察官的職權與檢警關係互動,確實明文化,也就是回歸個別的法規裡面,如果有不足的部分,比如「刑事訴訟法」或者是,「保安處分執行法」也好,如果認為不足,應該明文化、條文化、類型化這樣的需求,而不是用空泛的「調度指揮」這樣的東西,把它包含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