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當時本來是要放進法條裡面,為何這一次修法的草案裡面,並沒有修到這一個部分?後來因為在政委主持的其他會議當中有很多爭執,最大公約數是修正不合時宜的用語,但其實以現在進行獎懲變成修正建議的部分,法務部本來早就已經表態了,我們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