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講到「指揮命令權之歸屬」,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推事」就是現在所講的法官,因為法條是比較久以前的,沒有作修正,所以講「推事」。而「刑事訴訟法」 已經有規範到檢察官指揮命令之權,像偵查、搜索及扣押,檢察官的權限已經在「刑事訴訟法」 已有很完整的規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