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件事情,內政部警政署現在有《投信投顧法》70 條之一的報案辦法,這個辦法的重點是,如果 24 小時不下架就要負連帶責任。我們現在想要跟他們討論說,只要你不做數位簽章,你連 24 小時下架都沒有這個餘裕,要很短、很短的時間內就要下架,不然就要負連帶責任。有數位簽章的,才給你 24 小時的時間去進行這方面下架的工作。在法規命令上,變成給這些平台一個誘因說,你一定要用數位簽章,不然負連帶責任的機率就變得非常高,這是第二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