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預期透過協作會議,可以對齊爭議焦點,理解問題面向,獲致初步構想,主辦機關參考協作會議成果,本於職權接續辦理,尤其是針對議題需要進行更完整、正式的開放政府程序,原則上還是由主辦機關來接手。如果因為情勢變化,需要再次由行政院召開協作會議的話,可由PO在月會提案,就可以召開第二次的協作會議。也就是說第一次開會是經過PO同意的,如果有需要召開第二次,還是要經過同樣的程序,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