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當然希望電子簽章法就像資安法修法一樣,我們希望在接下來的這個會期,雖然是預算會期,但是這兩部法有一陣子沒有修了,有電簽也 20 年了,但是裡面有兩個困擾,就是在你剛剛講的防詐應用上,一個是每個主管機關都可以用函釋,或者是在網路上貼出來,就是說「我不認電子簽章、我不認數位簽章」,我的這個業務不能用數位簽章,看是要紙本或者是臨櫃,如果各個機關都要這樣做,而且 20 年累積了很多,所以有一些你問承辦人,也不知道為何當年要排除,我們現在就改成「你不能不能排除,但是從電子簽章法新版施行後三年內要通過一個法律來排除」,不管是你改自己的法律或者是包裹成一部專法或者是條例,都一樣,但是如果沒有法律排除的話,過三年之後,這些令函排除都失效了,那個時候數位簽章才真的取得跟簽名蓋章一樣的強度,也就是推定是親簽的強度,不然理論上看起來有,但是都被排除了,這個跟沒有一樣。這個是第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