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分類要回到法律面來談,「不得公開」絕對是「不得開放」,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母法,但是如果依此法「不得公開」,自然是不得主動開放。所以我覺得不需要特別列在這裡。

這裡我們討論的資料是「並非不得公開,但不需主動公開」。

我不太懂的是丙類資料所謂不得公開,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