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公法,以「知的權利」為意旨。

本次私法授權以「開放利用」為意旨,並非以此為母法。

因此我們處理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和「規費法」外面的部份,以利用為原則。

第二條先這樣維持「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