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所提,「政府資料」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在法律上,第二條都已經是電子資料了。

唯一要考量的是,在目前此原則(行政院命令之位階),在此階段用電子資料來處理。

因為甲類資料要放的是電子平台,除非改變規則,不然平台上的一定是電子化的資料。

Whisky 所提「尚未電子化之資料,難以適用開放原則」。民間取得時當然只能使用影印。

只要有「必須影印」的動作,就又回到了規費法上。

所以回答 Whisky,以目前規劃的作業方式上,只能使用 E 化的資料,這是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