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借鏡最多的就是韓國那一次的立法。簡單講我們不希望弄成那樣,也就是我們不希望一下子限縮社會企業發展的路徑,以至於非得只用公司,或只能用股份有限公司,或甚至只能用「共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法來進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