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其實我們想要呼應一下嚴委員的意見,其實我們都同意 OGP 的承諾事項納入本來就會做的事,只要是符合這個 OGP 的精神,當然有其意義。我覺得剛剛講了一個比較不一樣的地方,除了肯認這個意義之外,我們更想看到差別,我們想知道參與這兩年有沒有對這個事情有一點貢獻,也就是有什麼事情是各部會覺得我們沒有的話,我們可能不會做到哪裡,我覺得這個可以 highlight 那些不一樣的地方或者是本來在計劃外的地方,也可以幫助我們可以跟更好向其他公民社會的夥伴來分享跟推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