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點,我提一下鼓勵的條款,我建議科技部跟相關部會可以再稍微研究、蒐集一下,因為我記得參與的案子,我們有執行的 PI,我們的同仁回來跟我們報告他刻意有些 dataset 是對國際 open,當然沒有個資的問題,自己資料過的 dataset,自己的親身經歷是那幾個 paper,在國際上引述地特別亮麗,也就是當資料公開,然後在國際上符合國際趨勢,在國際上引起注意的話,我們相關的學術研究影響力是可以提高的,但我們在實施這整個措施的時候,不應該只是由上而下強制要求,科研團隊搞不好會覺得這是被要求的義務,他覺得不受到任何的鼓勵,但另外一個,如果我們引述相關的案例,讓他們知道 open 會讓他的科研成果的國際影響力提高,有一些明確的佐證或者是一些機制讓他們知道,說不定有很多工作團隊很樂於讓他們執行的計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