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位朋友說: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是有實體作用對象的實體法,那麼本案的計劃法是否只是程序?剛剛提到除了程序之外,其實更多的關於組織與職能的部分,但它確實並不像國土計畫、都市計畫去制定某一些特定的計畫要用什麼方式做,並不是這樣子的。至於它對於國土跟都市計畫是不是有上位或競合的關係,我不是非常了解。但是以我的理解是,如果裡面有特別講要遵循什麼程序的話,我們後面訂這樣的法,除非要故意破壞掉本來的程序,否則就要按照那一個本來核定的程序、按照那個實體的作用來進行。提案人的想法可能也不是要我們取消掉國土計畫法,或者是都市計畫法現有的一些共站或者是區域審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