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那樣會造成非常大的、外溢的不利益的效力;說實在的,如果在網路上犯《刑法》或別的東西,比如本來就有公眾恐嚇的東西,跟謠言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題目,這只是我們要如何在網路上落實執法,而且這也不是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