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法案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我們已經採行暫行安置,意思是當有一個人犯罪嫌疑重大,還在偵查、審理期間,我們認為他可能有刑法第 19 條這樣的情況存在,有可能會危害公眾安全,並且有緊急必要的時候,檢察官就可以聲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來裁定暫行安置,在司法精神醫院裡面,給他比較高強度的戒護,類似羈押的替代,讓他在司法精神醫院裡面立刻接受治療,確保接受治療的同時,也不會讓他在社區裡面亂走。以上的保安處分、刑法、刑事訴訟法都已經在修法當中,目前都已經在立法院審議當中,而且 11 月的時候有部分的條文審查通過,所以未來立法通過之後,對於精神障礙者如果有犯罪的情況,在偵查、審判階段我們都可以立刻來進行暫時安置處分,或是在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期間再給予監護處分的治療,以確保社會大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