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把權利拆解下來,想要有加班費協商的部分,我們用協商權去處理加班費用的問題,大家覺得這樣的分類是適當的嗎?這個權益可以透過什麼權去行使,甚至還沒有想到的都可以利用再想,以法律的程序來達到大家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