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公務人員的部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已經明定從級俸、陞遷、保障、退撫等事項,都以法律定之,那就是要透過立法,而立法院是民意的代表,因此公務人員的權益是在民意監督下予以變更(剝奪)。例如即將到來的年金改革的一些相關法案,不是考試院或行政院決定,最後要送到立法院,必須經過立法院審查三讀後,總統公告才定案,因此我們在這一個過程中可以主張一些意見,這些是在機制設計的架構下已有賦予透過立法過程的保障,也可以思考公務人員協會法架構下的協商權是所有的部分都涵蓋進來,或者法律制度下已有保障下的事項可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