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後討論有關雇主最後決定權的疑問,我分成兩個部分作說明,第一個部分是一般私人公司部分,不管規模大小,擁有最終決定權是雇主這是很明確的,事業單位的工會協商權利,如解決過勞的問題,這個部分工會是可以直接跟事業單位去協商,而最後決定權限是雇主是可被預見的,因此有很明確的協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