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寫這一個部分,某種程度站在一個雇主的角度,雖然政府是雇主,但一般勞雇關係的雇主有權利決定所有的事情,但是其實不同政府層級協商的時候,並沒有那樣的權限。就像教師已經組工會了,跟學校協商,學校卻說這一件事不是他們決定的,要問一下縣政府,而縣政府說這個不是他們決定的,因此說要去問教育部。另外如預算限制,這也是同樣的,協商很重要的項目是福利跟薪水,有一些國家是法定協商項目,但是對於我們國家來說薪水要提高10%,就是沒有預算,那怎麼辦?因此這個是預算及法令的限制。這些限制應該可以想什麼樣的突破方式,畢竟在其他的國家是可以的,但對我們來說的確是目前的困難及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