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懲處經保訓會改認為行政處分,當事人的救濟程序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則會函請行政機關答辯,機關的答辯意見要副知當事人,所以當事人可以從答辯中知道機關的立場、認定事實的證據及形成心證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