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督察在調查因公涉案人員時,其實就是剛剛所謂的,因查證而未查證,就像這些竊嫌栽贓五個分局的八位員警時,我相信這個部分在新北市,您剛剛提的我們有後端的資料,像有監視器的影像及調閱的歷程紀錄,或者是車辯系統,也就是有所謂的後端紀錄,也就是警用小電腦、警詢的筆錄都可以還原的,當時的督察人員似乎是沒有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