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謝各部會協調整合,教育部已同意讓電競技藝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的適用範圍,並以教育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也就是說,電子競技將等同於圍棋、紙牌遊戲等智力活動,適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各項獎勵優惠措施,包括利息補貼及優惠融資等。

📗 針對電子競技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現有可能提供的資源及其影響評估,教育部體育署也已初步盤點確認,內容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