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0幾次的協作會議,有針對高速公路來取消上限,當初連署人有提到十大死因並沒有提到這一點,第一名未依車前狀況、第二名是未依前面狀況讓車,我們從事交通安全工作認定交通事故跟速度有關,但是為何在事故造成的原因並沒有反映出來?這個表是我設計的,關鍵是我們同仁在初步判斷的肇事因素當中,並沒有很客觀地能夠掌握實際車輛的車速有無超速,這一種追撞的事故,通常都會用未依注意車前狀況來作涵蓋,所以未來相關的數字可以反映出來的話,大部分都有超速,這個是第一個我跟連署人的說明,這個就是看實際的數字,因為行車影像紀錄器都可以推算速度,入口監視器如果排得夠長,也可以算速度,這裡面都可以算出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