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的想法是:我們舉幾個例子,像Uber在台灣營運,但是發現公司就是登記在荷蘭,並沒有像台灣的主管機關登記,當時因為認定——包括對於新經濟——交通部認定為運輸業。因此我們現在想訂的是將來有「數位經濟發展法」的話,我們就把這一些跟將來變成平台經濟的平台營運商,那麼就有一個法源的依據,要求適用台灣的這一部法律,然後進來台灣就要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