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當然是您剛剛說到主責機關的部分,首先您希望經濟部有數位經濟這一件事之類似最後詮釋權,裡面要財政、金融、通傳、科技,那就由上述四個部門去做,這個跟NCC在擬《數位通訊傳播法》很類似,並不是要因此監管網路,是搭一個平台,跟我剛剛唸到名字的這一些部會合作,所以我覺得這個精神跟你們的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與《數位通訊傳播法》都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