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我倒著順回來說,首先建立窗口跟相關規範的地方,你認為草案是注意事項的部分,所以強制力是沒有辦法屬於第6條,也就是違反相關法律的時候有什麼樣的罰則。第11條是有羅列有一個專責單位,管道是什麼?如果沒有成立這樣的專責單位跟管道,也就是督導不周的時候,相應的罰則又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