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讓原本的署長跟內政部的次長瞭解這個概念,這個是一條路,也就是事先取得授權,不然消防署就一定會說編到預算的科目裡面,要跟主計討論等等,就是不一定不做,但是說不定是攤提到三、四年之後才會做,這個也是很合理,因為你們處理這個case只是緊急救難的500個case之一,所以也不一定要花全部的資源上來,因為從消防署的角度來看,樣態真的太多了。所以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