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政策是有法源依據的,最早是在86年特殊教育法增修了第22條專業團隊的合作原則,裡面提到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協助,這些實施的辦法跟設置都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