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想這個是我們可以去斟酌的,我們需不需要把行政院之外的四院的開放資料也寫進政府資訊公開法裡面,這我並沒有強烈的立場,我覺得其他四院都同意也很好,但從行政院提的草案,我們很難主張要去考核立法院,沒有這種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