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知道公司法修法完之後,有一個附帶決議,希望我們經濟部能夠在一年之內,提出一個不管要叫「社會企業」也好,或者是叫「共益公司」也好、「社會創新組織」也好,如果選擇公司型態的話,有沒有一個位格可以讓其他各個部門,而不是只有經濟部,能夠認識到這一家公司有他的公益使命的百分比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