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上上個禮拜才開過婚媒管理審查小組的會議,因為行政罰法行政裁處權是三年,所以那一天才跟同仁講到為何當初訂三年,從沒去探究,後我再想當初可能是因為行政裁處權限,因此才會訂為三年,所以三年、四年,我們也許要再考慮一下。但是可以跟大家講的是,現在第22條的第3、4款,違規的次數是沒有年限限制的,像我剛剛所提的,去年一家10月因兩次違規被撤照的,違規處分一個是七年前,一個是一年前,我們覺得這個真的也是很心痛,但是因為就綁在那裡了,不可能不去撤,所以今年真的覺得不合適,所以才覺得一定要有次數年限限制,如果沒有限制的話,98年違規的,加到今年違規兩次一樣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