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根本沒有那個能力去查這個女孩子在當地還是到臺灣,有沒有跟臺灣人結過婚,或者是當地結過幾次婚,我們真的沒有權限可以查。遇到這一些問題,移民署是不是能夠給我們這一些機會,這不應該算在我們頭上,並不是我們不要善盡查證責任,我們沒有那個能力,還是要授權給我們叫警察在查證單位的方面,可以查證戶籍資料,給我們這一些合法業者來查證的話,我們就敢保證善盡責任可以完成,不然我認為善盡責任有很大的爭議,請長官看這一條如何改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