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議至少不要兩次,就是四年內四次,就是一年內一次的意思,為什麼這樣子要求?因為我曾經在臉書上看過,在臉書裡面有一些是合法協會,有一些是私人媒合的,他們(私人)很討厭我們(合法),我們也很討厭他們。他們有教當事人,如果是透過合法協會媒合的,其實我們會被告或是被檢舉,基本上大概不外乎兩個原因,一個是在媒合的過程中,配偶最後沒有進來臺灣,第二個是進來之後,很不幸地在短時間內又離婚了,像這一種情況下,會導致當事人把責任歸咎到我們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