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條的部分,有兩個修法重點,一個是放寬消極的管制年限,一個是防堵條款,在放寬消極資格管制年限的部分,第一個如果違反了刑法,要管制十年,違反了行政法規是要管制四年,我們收到了一個意見,他覺得這樣子修法的方向非常好,他希望如果是代表人或者是工作人員一樣違反刑法或者是行政法的話,一樣要回到四年及十年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