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針對賠償損失訂上限的話,就是在民法當中訂一個上限的責任,不然就是交通法規特別訂一個上限,可是這個會跟所有的賠償責任原則是相違背的,這個討論其實也不會有什麼結果,因為這個議題是去年12月的時候,那時已經有討論過,當初的結論也是沒有要納入協作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