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本來就有每一月一次,是不是每月一次的性質改成是去訓練我們的PO?而不是訓練特定議題的承辦?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之前是成案五、六案,而六案的承辦找過來,以前都是這樣。我接到的訊息是——我可能是錯的—聯經想要多invole議程比較高一點或程序高一點的部分,而不是面對每一案的承辦,因此跟聯經合約那一個工作坊就變成是我們的月會,這個是一個可能性,我不是說一定要這樣。我不知道,看你;或者你想要用來做別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