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個是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我希望你們行政院記清楚,雖然你們公民有提案權,我們有否決權,但是不要忘了健保法第61條寫得很清楚,我們總額協商以後不能去變動任何支付項目,這個是在健保法六十一條寫得很清楚,在我們健保會的年度總額協商的規則裡面也有寫得很清楚,經過我們總額協商,醫界代表跟付費者代表協商外以後的總額項目不得變更,那第三項就是牽涉到你今天的費用,當然我們今天主席很靈活用了醫院的專案項目來做,假使醫院的代表全部反對,我不讓他進入新增項目的時候,我們也尊重醫院代表的意見,我們付費者也會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