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按照戶數來課徵房屋稅,這個是量能,房屋現值評定也有量能的效果,因此是不是在量能的範圍去考慮,因為地方政府目前也都沒有做,只有台北市用水電的度數,把自住改課非自住,有適度去適用差別稅率,有一點租稅公平面的效果,剩下來的其他地方政府,他們覺得沒有需要做這一件事的話,我們也不能強制一定要做這一件事,或者是資料蒐集上容易發生認定錯誤,房子的地區性畢竟有差別,像海邊的那一些房子,你說有出租價值嗎?其實沒有,你要加重課稅嗎?其實地方政府也做不來這一件事,因此第二個議題,現有法律面的部分,地方政府並不是沒有工具,若依地方稅法通則來做空屋稅,先要思考空屋給地方政府帶來負面成本嗎?是要多興建社會住宅支應居住需求?這個是政府的成本?要盤點過之後,怎麼樣透過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立法的權限來做這一件事,這個是考驗地方政府執行力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是屬於地方政府要努力的部分,現行的法制是不是可以去做,所以這個部分是第二個議題我們初步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