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的說法是,因為畢竟要判斷是不是適合協作議題,是從開放政府的角度來判斷,從事開放政府業務的人,基本上是行政院、PDIS小組人員跟各部會的PO,並不是從業務單位的角度來看是不是想做這一件事,因此才會把投票權界定在PDIS跟PO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