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是受理促參案申請及審查的單位,像當年在立「文化創業產業法」的時候沒有弄清楚,發現15項裡面只有9項是文化部,但是有些是經濟部,因此民間業者就搞不清楚哪些項目到底是誰主管要跟哪個政府機關申請。我覺得審查網際網路業應該是從經濟部授權到科技政委底下的辦公室執行,因為數位產業及網際網路產業,其影響及服務的範圍不會只有臺灣,而是以臺灣為base,中長期擴展影響到亞洲甚至全球,而且很多的促參評估指標不應該是用傳產的KPI和審查人員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