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是這樣,要看機關本身是不是使用者,因為科技部的H,科技部自己不一定用得到,我覺得這個還是回到軟體工程的概念,營運持續管理的前提是你自己是利害關係人,你自己有在用,如果我這個部會砸了錢做這個,但是我自己用不到,還要求source code也沒道理,因為每一天source code是一個burden,當然我們瞭解有一群歐盟的人在說public money、public code,但是這並不是常模,但是如果機關自己是使用者,我們有一套服務的指導原則,還有GDSG營運持續管理的要求,我們希望不要變成是找這一群研究者,你用了之後他們去研究別的題目,你去找下一個廠商,然後發現是黑盒子,既不能布署、也不能改動,這樣子就白繞,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