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方政府非自住住家用的房屋稅徵收率有17個縣市(其中包含6都中的新北市、高雄市及臺南市)都是按照最低的1.5%來訂定徵收率。訂定差別稅率有臺北市(2戶以下都是2.4%、3戶以上都是3.6%),宜蘭縣(2戶以下都是1.5%、3戶到7戶都是2%,8戶以上都是3.6%),連江縣(2戶以下都是1.6%、3戶以上都是2%)。另外,採單一稅率較高稅率有2個縣市,桃園縣2.4%,新竹縣1.6%。因此從這邊可以看得出來,各地方政府約77%的縣市,其實都是按照最低的稅率來訂定徵收率。另外像臺北市有針對起造人待銷售住家用的房屋(像一般所稱建商代售空屋),3年內沒有售出的可以按1.5%稅率課徵,因此目前在房屋稅條例架構之下,授權各縣市依照他們房屋的使用情形(包含空屋也是使用情形之一)因地制宜,按照政策及財政需求來規定其徵收率,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