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第2案,其中提到本來有第3項提案,因為跟現在進行中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的作法有點不一樣,但因為這個政策已經在進行中,要另外等適當時機再討論或提案,所以原本要討論3案減為2案,這樣的情形,提案委員是不是都已經清楚了?以上兩個報告案,大家有沒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