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雨蒼所說的,其實不同的價值立場或者是不同信仰的人,其實每個人對於人權的定義是模糊的,非常有愛的人會覺得每個人的利益或者是權利應該都被重視,這也就是原本的公投法第2條,還有現在新增訂第1條,之所以困難的地方,就是行政機關儘量把它明確化,儘量讓每一個部會都涉及到的東西,大家都應該納入討論,但是實際上還是很難被一條條界定,因為就像雨蒼所說的,界定了某些條,其實就等於反面排除某些條,因此有可能聽起來,還是覺得有一點模糊的,的確可能會有這樣的狀況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