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還有一點,同婚團體在想辦法撤銷12號案、11號案公投的過程中所碰到的挫折,我在文章當中也有交代,原則上其實學理上、外國的憲法法院裁判見解,都已經一致確認,公民投票本身是power,不是right,是權利的行使,而不是基本人權的維護,是人民直接作主,參與國家政策的形成與決定,所以當人民去公投時,是立於國家機關的地位,我們對公民投票的理解跟限制,應該回到權力分立的本質,並不是光對人民民權權利的限制,這是兩個不同的層次。